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执行、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还负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调解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能。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和个人可根据民事行政检察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请监督,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